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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員工資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

      根據統計局令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于工資總額;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不屬于工資總額,但“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總額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可以適用員工工資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來源:海湘稅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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